江西:擅自占用、轉讓、租賃人防工程擬最高罰3萬
昨天,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可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臥龍路999號省行政中心西2號樓四樓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二處(郵政編碼:330036)。
地下交通干線、過街隧道
兼顧人防要求
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工程(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享受國家、軍隊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是人防工程建設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防空地下室工程應當與地面建筑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竣工驗收。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地下過街隧道等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面積不得低于地下總建筑面積的40%。平時由建設或者使用單位進行管理,戰時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當統籌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
對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公共場所,鼓勵社會資金開發建設主要用于平時使用同時又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間。
擅自占用人防工程最高罰3萬元
《辦法》提出,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為:向人防工程內及其孔口周圍20米范圍內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在人防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護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鉆探、爆破等作業;堵塞、毀壞、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覆蓋、損壞人防工程的測量標志;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在實施舊城區改造時,對現有人防工程的保護,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得影響平戰轉換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防工程;確需改造、拆除、封填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規定,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轉讓、抵押、租賃人防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管理者不與使用者簽訂安全使用責任書,不對使用者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按規定報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地下交通干線、過街隧道
兼顧人防要求
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工程(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享受國家、軍隊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是人防工程建設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防空地下室工程應當與地面建筑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竣工驗收。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地下過街隧道等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面積不得低于地下總建筑面積的40%。平時由建設或者使用單位進行管理,戰時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當統籌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
對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公共場所,鼓勵社會資金開發建設主要用于平時使用同時又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間。
擅自占用人防工程最高罰3萬元
《辦法》提出,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為:向人防工程內及其孔口周圍20米范圍內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在人防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護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鉆探、爆破等作業;堵塞、毀壞、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覆蓋、損壞人防工程的測量標志;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在實施舊城區改造時,對現有人防工程的保護,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得影響平戰轉換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防工程;確需改造、拆除、封填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規定,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轉讓、抵押、租賃人防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管理者不與使用者簽訂安全使用責任書,不對使用者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按規定報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該決定不僅明確了人防工程非法使用的懲罰制度,也明確規定了人防設備包括通風方式信號燈箱、人防呼叫按鈕、通風方式信號控制箱、人防插座箱等設備的管理責任,使設備能夠得到更好的使用和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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