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所有權歸誰之開發商與業委會之爭
地下人防工程歸誰所有?記者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廈門金海花園業主委員會訴廈門金嵩房地產開發公司地下人防工程產權糾紛案的終審判決中認為,對這類人防工程誰都無權主張所有權,但開發商可以使用、收益。
金?;▓@小區系被告金嵩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該小區中心花園下設地下一層、二層停車場。在這幾年私家車暴增的情況下,金?;▓@地面停車非常緊張。但是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地下兩層停車庫卻是空空如也,據業委會說,都被開發商鎖著,不讓業主們使用。于是,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打起了官司,要求開發商立刻把地下車庫移交給業委會。
經法庭調查,該“地下停車場”的性質為“平戰兩用”的人防工程,被告從廈門市政府合法取得金海花園用地土地使用權時所交納的土地使用轉讓金并不包括地下室部分,金?;▓@業主并未支付該“地下停車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該項目是單獨立項、單獨審批、單獨規劃、單獨設計、單獨報建以及單獨投資的,并未包含在金海花園小區商品房開發范圍。
人防地下室的超壓排氣活門
廈門中院終審認為,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未對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及登記作出規定,因此,訟爭雙方當事人對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均無權主張權利。由于本案訟爭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由被告投資建設,其依法享有本案訟爭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的管理和收益權。
人防工程所有權到底歸誰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簡稱,它是指國家為了應對戰爭,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及其設備設施。人防工程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單建人防工程,二是合建人防工程。
就所有權而論,單建的人防工程的投資者比較明確,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合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自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人防工程的投資建設主體已由國家單一投資建設轉變為社會多元投資建設。我國法律也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修建人防工程,同時,減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費和其他稅費。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及登記作出規定。因此我們認為,在法律沒有界定人防工程產權歸屬的情況下,金?;▓@的業委會和開發商都無權主張所有權。
但是,關于訟爭的地下停車場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卻比較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由此可見,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的使用權由投資者管理和收益。
最后有關法官建議說,人防工程所有權問題,之所以產生了爭議,是因為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工程的所有權。所以,我國法律(尤其是物權法)有必要規定人防工程所有權的歸屬,以應對現實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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